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
产品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省防雷中心、省气象学会,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9日湖南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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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防雷装置建设质量,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内销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向湖南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备案。
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必须从网上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不得申请防雷产品备案。
第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防雷产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产品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防雷产品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防雷产品备案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必要的生产或销售条件;
(四)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销售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执行;
(五)近一年内,未出现因防雷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社会投诉或雷击事故。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并测试合格;
(三)不属于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七条 申请防雷产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除证件原件外依序装订成册):
(一)《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防雷产品备案目录》(附表2);
(三)申请延续备案的,提交《备案防雷产品在湘销售情况表》(附表3);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书或CQC标志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同一产品申请延续备案的,提交后续监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十)企业质量管理手册(首次备案时提交);
(十一)销售代理商提交代理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进口产品提交进口许可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颁发《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并在湖南气象网公告;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备案有效期以型式试验报告书或CQC标志认证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未注明有效期的,从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不超过两年。需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湘气办发〔2006〕17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附表:1.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申请表;
2.防雷产品备案目录;
3.备案防雷产品在湘销售情况表;
附表1:
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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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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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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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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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湘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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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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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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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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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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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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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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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单位概况 |
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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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审查单位 意见 |
审查人: 单位(印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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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产品备案证核发记录 |
备案证编号:湘防雷备〔 〕第 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起至备案目录注明的日期止。
领取人: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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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防 雷 产 品 备 案 目 录
备案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